【房地資訊】紅單的法律行為

現在一般人的認知,紅單買賣若是在取得建照之前的銷售行為,那是違法,取得建照之後開賣之前所謂的潛銷期銷售紅單並不違法;但就法律觀點來看,只要是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正式簽訂之前,所有的銷售行為都是屬於紅單買賣,都必須符合上述表格的法律規範。

 

一、於建照未取得之前先行販售,便有廣告不實及以欺罔行為影響交易秩序之嫌

在沒有取得建照之前,本來就不應該銷售,除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罰4~20萬元外,隱瞞未取得建照之事實,也涉及以廣告不實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依公平交易法第21及25條公平會可裁罰5萬~2500萬元,經勸導仍不停止可處罰10萬~5000萬。

二、必須具有專業證照並取得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或委託銷售

取得建照之後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從事預售屋買賣的銷售行為,須具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資格且須取得建物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委託銷售,始可以辦理預售屋買賣相關銷售行為;違反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7條及第32條課罰10萬~30萬,經禁止之後仍繼續業,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必須提供完整契約書讓消費者審閱

已具備上述資格條件,若與消費者合意之後,就必須提供完整契約書供消費者審閱,如果沒有提供就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 17條、第56條之1,可處罰3到30萬元,如仍不改進可以按次連續處罰5到50萬。

四、不可有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虞

另外如隱瞞未經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即行銷售收受價金,如有造成多數消費者財產受有損害之(虞)者,或以欺罔之行為影響交易秩序,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58條得處6到150萬元,或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及42條,得處以5萬到2500萬元, 若仍不改善,最高還可以罰 到5000萬元。